装配合同 合同编号: 承揽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行: 账号: 定作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行: 账号: 在装配 项目中,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执行。 第一条 装配项目 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装配 (产品) 套(或件)所需的散件;承揽人对定作 人提供的散件进行装配,装配后将成品交付定作人。 第二条 加工成品规格 根据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原型,图纸与产品样品,双方共同制定规范,以满足生产的需 要,这种规范要符合加工成品的质量和性能标准。此规范一经双方确定,任何变动只有依 双方书面协议修改。 第三条 加工费 每种型号的加工费如下: 1、型号: ,价格: U.S.D(大写: 美元); 2、型号: ,价格: U.S.D(大写: 美元); 3、型号: ,价格: U.S.D(大写: 美元)。 第四条 来件的交付 定作人每月必须分 次(即每月的 日、 日……以前)把加工生产所需 要的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运到生产场地,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原材料的验收 承揽人对定作人送来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等必须派专人负责验收和保管。 经验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元器件)或包装物料,或数量不足时 承揽人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补足。 第六条 原材料损耗 加工时零件及原料损耗率为 %,其损耗率由承揽人免费供应,如损耗率超过 %,应由定作人补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第七条 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1、承揽人同意向定作人提供组装加工成品所需的图纸,说明书及成品测试、检查标 准等。 2、定作人同意对承揽人在加工装配技术方面的质疑予以适当解答。 3、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承揽人请求,定作人同意派遣其工程技术人员到承揽人工 厂进行与加工装配有关的技术指导。定作人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的所有旅行费用和生活费用 将由承揽人承担。 4、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定作人请求,承揽人同意定作人到承揽人工厂接受有关加 工装配的技术培训。但定作人每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 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天。 定作人派遣人员的所有旅行费用和生活费用将由定作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承揽人责任 1、提供装配生产厂房 2、招聘工人 平方米。 名。 3、提供厂内加工生产所需要的水、电及设备,费用由承揽人支付。 4、按照本合同规定按质、按量、按时向定作人交付成品。 5、协助定作人办理驻厂人员暂住户口、入出境申报手续。 6、协助定作人办理加工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和加工成品的出口手续。 7、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定作人责任 1、提供加工产品及装修厂房所需的设备材料,其价格应经双方协商认可,所需费用 由定作人垫付,承揽人则从定作人支付的工缴费内逐月偿还其垫支的本息,偿还期为 年。 2、为使加工生产正常化,由定作人提供生产所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测试仪器、检 验工具等。这部分器材,所有权仍属定作人所有,只在合同期限内由承揽人保管使用,损 坏和丢失由承揽人负责修理或赔偿,但正常维修由定作人负责。合同期满后,由定作人自 行处理。 3、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数量、规格、质量及时间要求,提供加工生产的原材料(或零 部件和元器件)和包装物料、辅料(或辅件)。 4、工人如因工作不力(含工厂管理人员),经教育无效者,定作人有权向承揽人提 出调换,但禁止非法搜查承揽人工厂工人的身体。 5、承揽人要求定作人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结算方式 结汇应以定作人已签收的合格产品数额为依据,采取 D/P 即期结汇或 方式结汇。 产品交付一次结汇一次,每月总结一次。 定作人逾期支付工缴费,应按银行贷款利率向承揽人加付延期利息,如连续 天 不支付,承揽人有权停止交付产品。 第十一条 包装与标记 产品要严格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和出口货物商品常规进行合适包装。包装要严格按定作 人指示注明标记。定作人应至少在货物完工交运前 CIF 条件下,承揽人应在装船期前 天给承揽人标记指示。在 CFR 和 天内将船只、船籍、船龄用电传/传真方式通知定 作人。在未得定作人确认时,装运不得进行。定作人应在 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 即认为船只得到认可。 第十二条 加工产品的交付 承揽人每月分 次(即每月的 日、 日 日……)在承揽人厂区或 仓库向定作人移交加工成品。并按下列方法办理交接手续: 1、双方必须派专人参加。 2、交接的产品必须是在包装前经过双方检验合格的成品或半成品。 3、双方代表必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以定作人提供的并经双方商议确定的样品为标准。 2、加工生产应在双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以工艺比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 定作人必须派出常驻技术人员,对生产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 产品质量。 3、产品质量检查应有双方的技术人员参加。 4、技术要求较高,人工无法检查的产品,应以机械测试检查为准。 5、不合格的产品,若纯属承揽人加工质量问题,承揽人负责免责返修;若是原材料 本身质量问题,或是技术设计等原因造成,则定作人应负担返修费用。 第十四条 劳动保护 承揽人工厂应做好劳动保护及安全工作,完善防尘、防烟、防毒设施,厂房保持通风 光亮,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对有污染性项目,须经市环保部门批准,方能立项经营。 第十五条 运输与保险 1、定作人提供的机械、通风、照明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件及承揽人工厂加工后 的成品运输费用,均由定作人负责。 2、原辅材料、包装物料的运进,成品运出及加工期间存放的机械设备、原料和包装 物料及操作机械的工人,均由定作人向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保。 税收 双方均应遵守中国的有关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自应该缴纳的税款。 第十七条 手续办理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进出口手续,应由承揽人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担保 为了保证双方履行合同和及时按合同规定支付罚款或赔偿损失,双方应分别向对方提 供各自银行所出具的保函。 第十九条 违约罚款和损失赔偿 1、定作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进料,并及时结汇,如因 定作人的原因造成停产或其他经济损失,定作人应负责赔偿; 2、承揽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成品数量、规格、质量和时间要求向定作人交货,如违 背合同的规定造成定作人的经济损失,承揽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声明及保证 承揽人: 1、承揽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承揽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 对承揽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承揽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揽人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定作人: 1、定作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定作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 对定作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定作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定作人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 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 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 第二十二条 年。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 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 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 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 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 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 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 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提交 种方式解决: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 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 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 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 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 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 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 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 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 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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