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式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 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1.1 甲乙双方在此保证各自具有签订本合同的权利并已取得有关签订本合同的一切必 要批准。 1.2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同意支付设备价款购进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 意按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名称、概算价格、型号、机身号码、数量和使 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2.1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供应商或/进出口代理商资信情况,自己选定租 赁物件和供应商或/进出口代理商。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质 量、技术和服务内容,以及品质技术保证、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 定。乙方对自己的决定和选定负有全部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2.2 甲方根据乙方的选择和要求,会同乙方与供应商或委托乙方指定的进出口代理商 与供应商签订租赁物件购买合同及执行购买合同等其他文件,并承担根据乙方付款通知书 的要求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责任。在满足本合同附表要求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在 要求付款日期___天前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以使甲方有充分的付款准备。 2.3 乙方确认甲方或进出口代理商与供应商之间购买合同的标的物即乙方所选定的本 合同的租赁物件,乙方同意并接受购买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记载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 签字盖章。 2.4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件或许可证明。 第三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3.1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物件的)任何零部 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 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件用于非法生产,在租赁期内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 抵债、转让、承包、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3.2 租赁物件在合同附表规定的场所安装、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加拆 任何零部件,不得改变租赁物件的外观、性能、品质等,或迁移安装使用地点,不得允许 第三方使用。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件上标注所有权标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 定期或随时检查租赁物件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3.3 乙方股东的任何指令、乙方同任何第三人的契约及乙方法人地位的变更,均不改 变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3.4 租赁期满后,乙方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及认购费[认购费(见 附表所述)应由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连同最后一期租金向甲方支付] 和其他一切费用的前提下,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租赁物件所有权自 《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签发之日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四条 租金、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4.1 乙方应严格按附表或第 4.3 条所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 付租金。 4.2 租赁物件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不符时,甲方在确定租赁物件实际成本后,用书面 形式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 种变更。 4.3 前款所述变更不属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租 金调整通知书》中载明的金额、日期、币种及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4.4 除甲方支付货款外,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可能发生的款项由乙方承担,但与 租赁业务有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由甲方承担。 4.5 乙方在支付租金时,不得扣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费用。 4.6 手续费按附表计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4.7 其他费用的支付: a.若租赁物件概算价格未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如有前述税款需由甲方代 乙方缴纳,乙方应于约定交货期前_______天将估算税款汇至甲方,并附寄海关出具的减税 证明(如有),如因乙方延迟提供估算税款或减税证明而发生的海关罚款、未减税征收等 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利息等。缴税后,甲方按实际税款 额同乙方结算,多退少补。 b.国外运费、运输保险费、银行手续费和财产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 c.国内转运费由乙方直接支付。 第五条 租赁期、起租日及租金付款日 5.1 租赁期限为合同附表所述期限,租赁期限为不变期限,在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 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租赁合同的要求。 5.2 起租日为出租人第一次支付货款之日,即资金从出租人账户划出之日。 5.3 租金付款日以租金到达出租人账户日为准。 第六条 违约金 6.1 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应按附表或《租金调整通知书》载明的日期、金 额、币种及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6.2 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有权每日收取延付金额千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收货 7.1 租赁物件由供应商按附表规定的预计交货日期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 由乙方(或其代理人)收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可抗 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甲 方不承担责任。 7.2 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由乙方自负保管责任,乙方应在收货后_______ 天内将租赁物件的收货单交给甲方。 7.3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购买合同中约定甲方所有的索赔权自动转移给乙方。如果 乙方在收货后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及供货 商延迟交货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等属于供应商责任的情况时,由乙方向供应商 行使索赔权。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乙方承担和受益,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7.4 若乙方自主选定的租赁物件不能达到乙方设想的效果及效率,甲方不承担任何责 任;乙方应保证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形态、质量和权利方面的完整性;在征得甲方 书面同意后方可对租赁物件进行改装,改装后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7.5 除购买合同中支付租赁物件货款条款外所发生的其他争议以及索赔、仲裁等由乙 方自行处理,费用自负。 7.6 乙方若违反前述任何条款,或出现前述任何情况,乙方仍应按合同的规定支付租 金及其他款项。 第八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8.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购买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权自动转移给乙方。如果在质量保 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办理索赔事宜。 8.2 在使用租赁物件期间,由于责任事故导致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或人身伤害时,乙方 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3 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乙方仍负有按期偿还 租金的义务。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9.1 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保管、维修、保养,使设备保 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租赁物件维修、保养所产生的一切效果均属于 甲方。 9.2 乙方正常操作更换租赁物件的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原制造厂出的同规格、同型号 的零部件并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采用代用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9.3 租赁物件在安装、设置、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 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办法 10.1 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及不 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在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乙方均需按期缴纳租金。 10.2 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a.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b.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c.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以预定损失赔偿金赔偿甲方;赔 偿以后甲方随即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的所有权转交给乙方。 10.3 若有同型号同价格或不同型号不同价格有多件物件,以前款计算损失赔偿金后, 按毁损或灭失的物件的实际价格占全部租赁物件实际价格的比例确定部分租赁物件毁损或 灭失的损失赔偿金。 第十一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11.1 若租赁物货价未包含运输险费,乙方应在货物装运前以货价的 10%为标的投保 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运输险并承担保险费。自租赁物件运抵乙方交货地点之日起至租赁 期满之日止,乙方必须投保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一切险并承担保险费,并连续投保 至本合同终止时为止,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给甲方。 11.2 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会同甲方向 保险公司索赔,并立即采取一切合理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保险金由甲方领取。 11.3 根据本合同第 10.2 条 c 项由乙方支付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抵偿;如果 保险赔付款项不足抵偿乙方应付款项,乙方仍应清偿不足部分。 11.4 根据本合同第 10.2 条 a、b 项的约定,如果乙方支出的款项超过保险赔偿金, 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11.5 如果租赁物件的损害不属保险赔偿范围,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 任。 11.6 发生部分损坏后至租赁物件修复过程中,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 租赁保证金 12.1 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所列的租赁保证金,并在合同订立的同 时交付甲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12.2 租赁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调整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甲方在租 赁期满且承租人清偿所有租金、违约金及其他款项后将租赁保证金归还乙方;或在租赁期 满前且保证金本金足够抵扣未清偿租金的前提下,由甲方于每期租金付款日将保证金逐期 抵扣未清偿租金,抵扣的顺序为从最后一期租金起向前逐期抵扣,乙方不得自行将租赁保 证金抵扣其他期租金;若租赁保证金经抵扣后的余额不足以抵扣某一期租金的,乙方仍应 按期支付该期租金的差额部分。 12.3 乙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并不能免除本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支付义务。 12.4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而导致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处置租赁保证金用予 抵扣乙方应付的剩余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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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深鹏律所 于 2023-01-31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