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编号:ZX-2012-01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经协商达成 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劳务分包工作内容 1.工程名称:桥梁基础桩基工程 2.工作地点: 3.分包内容:冲击钻孔桩,旋挖钻孔桩,人工挖孔桩 4.分包范围:甲方合同内的所有桩基 二、分包工作期限 1.开始工作日期:2012 年 3 月 20 日;结束工作日期:2012 年 7 月 10 日;总日 历天数为 110 天。以上开工日期为暂定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开工日期为准,按日 历总天数顺延。 2.乙方应完全按甲方的工期进度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若达不到上述工期进度要求, 甲方将调集其它施工队伍参与施工,并按照业主对甲方拖期损失赔偿金的处罚办法,从 乙方结算款中扣罚拖期损失赔偿金。 3.工期如需顺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误工, 工期顺延且应按拖期损失赔偿金给予乙方赔偿,金额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 2.达到该质量标准,则按合同规定付款,达不到该质量标准的,必须返工重做直至 达到该质量标准,其间发生的返工费用、检测费用以及造成的相关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合同价款 1.按每立方米做为计价标准,不含吊车、水费、电费、税金、泥浆转运。 2.挖孔桩桩基每立方米 250 元 (二百五十元)冲击钻孔桩桩基每立方米 250 元 ( 二百五十元)旋挖钻孔桩桩基每立方米 410 元(四百壹十元)进行计算,不分桩基 直径大小,钻孔、旋挖以设计桩径进行计算,挖孔桩按直径+ 30cm 进行计算。挖孔灌 注混凝土每立方米 15 元(十五元)按照设计计算。此单价不在做任何调整。 3. 单价包括内容为: 1)钻孔桩基、旋挖桩基:除钢筋笼制作安装、桩基砼材料,场地 50 米范围外的水、 电由甲方负责外,其它一切为完成孔桩成孔及灌注任务所发生的 材料、劳力、机具设备、 等费用均包含在此总价内。 2)挖孔桩基:除钢筋笼制作安装、桩基砼材料、护壁材料,场地 50 米范围外的水、 电由甲方负责外,其它一切为完成孔桩成孔所发生的材料、火工用品、劳力、机具设备、 运输等费用均包含在此总价内。混凝土浇灌由甲方负责,浇灌需要的导管等设备由乙方 提供。 4.本工程的各施工项目劳务单价均包括了本工程的正确实施、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 需的全部费用和利润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各劳务单价均为一 次包死,不予调整。 5.本劳务单价乘以经双方确认的已完合格工程数量即为本劳务合同总价,劳务总价 为甲方应给乙方的所有款项。 五、工程量确认 1.本工程劳务价款的结算支付采用月收方结算的办法。工程开工后两个月内甲方只 向乙方支付工人生活费( 15 元/天·人);待乙方完成两个月工作量后,甲方向乙方根据此 项工程计量情况支付工程进度款 90%,并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 以后每月以此类推。 2.每月 20 日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合格工程项目进行收方,甲方技术人员根据附件一中 的工程项目按施工图设计数量提出收方资料,报甲方主管领导审核批示后计价。 3.甲方仅对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与乙方办理结算,对乙方未经甲 方认可,超出合同范围和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价。 4.本合同工程交工结算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在 5 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末次 收方工作,甲方在 14 个工作日内完成末次结算工作,并在结算单上注明“末次结算”字样, 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并进行封帐,封帐后未进入末次结算单的其他内容一律视为不存在 。 所有工程结算款在两个月后付清。 5.由于乙方作业失误,措施不当,控制不严等原因,未按技术交底和图纸进行工作, 造成的超设计数量,甲方将不予计量,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质量问题和事故均由乙方自负。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2.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3.提供施工现场附近的电源接点。从甲方工地配电房引出的电力线、管线接至施工 现场 50 米范围外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50 米范围内的有乙方负责。水电费用均由 甲方承担。 4.负责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技术测量、 隐蔽工程检查、物资采购、现场计量、作业进度等进行全面管理、控制、监督、检查和 验收。 5.与乙方共同进行收方工作,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劳务计算手续,向乙方支付劳务 费。 6.制定确保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的措施。 7.当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甲方有权单方决定调减乙方的 工作量,或直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8.负责与业主、监理、及有关部门进行联系。 9.施工过程中,末次结算付款前,乙方未及时清算为履行本合同与他人发生的租费、 购货款等一切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剩余款项,且不承担相关责任。 10.发现乙方未按时支付其下属员工和农民工工资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11.提供钻机移场的所需机械,施工时所需的便道、工作平台有甲方负责提前完成。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进场的机械设备数量、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须满足工程需 要要求。 2.钻孔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工作平台搭拆、机械设备的安拆、钢护筒安拆、造浆、 钻孔、挖孔、支撑防护、通风设施、修正桩孔、清孔、配合安装钢筋笼、混凝土灌注、 清理现场等完成该工作的施工及有关作业,上述工程项目中所需的成品砼、钢筋笼、吊 车(只限于钢筋笼吊装)、造浆材料、护壁材料、由甲方提供。 3. 挖孔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工作平台搭拆、挖孔、护壁、通风设施、修正桩孔、清 孔、清理现场等完成该工作的施工及有关作业,上述工程项目中所需的护壁材料、火工 用品由甲方提供,火工用品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提供 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动成果。 4.组织合格的、身体健康及具有相应资格证书,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工作人员投入工 作。 5.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验收标准、有关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 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交底,严格遵守安全管理 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环保、消 防、卫生的管理规定;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 、 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6.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作业内容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更换劳务队伍造成的经济损失。 7.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租赁、买卖等一切合同,与甲方无关。乙方与甲方以 外的第三人发生的合同债务、侵权责任一律由乙方履行和承担责任。 8.严格服从甲方指令。 9.农民工吃宿由乙方自理。 10.乙方所有进场的工人均需向甲方提供身份证,退场的要提供退场时间。 八、支付 1.本合同工作内容无预付款。 2.甲方对乙方的所有支付,包括扣减或冲帐方式。 3.双方约定在每月应支付乙方款额中,甲方扣留 10 %( )作为质量保证金。 4.所有款项支付,甲方应与乙方签字确认付款对象、方式和金额后,向乙方现金支 付。 5.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甲方,根据风险分担原则,双方约定,甲方应支付给 乙方的款项期限作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九、 安全施工、劳动保护、事故处理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 甲方、业主及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 故的责任和因此伴随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环境中工作或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 应在施工前 7 天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报甲方。 3.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由乙方负责。 4.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甲 方,由甲方酌情安排处理方案和处理方法。 5.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施工中不按技术规范作业的现象发出停工、返工令,由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和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在工程施工期间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任何人身伤残、死亡和财产 的损害或损失而造成的一切经济费用。 十、施工检查与验收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施工,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符合质量标准。 2.质量等级必须达到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评定标准。 3.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及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此前,不得隐蔽。 4.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派驻现场人员旁站、指导、检查、监督,施工质量 和施工进度应满足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 十一、保证金交付与返还 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缴纳 零 万元的现金履约保证金。乙方按约 定全部机械设备到场后,甲方不计利息一次返还履约保证金 0 %,待工程完工后支付剩 余的履约保证金。。 十二、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事故,材料、重作、返修、返工等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 偿数额据实结算。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退场,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 其他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7.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服从甲方指令,不遵守甲方根据业主要求所作的合理 调整,影响了工期和质量,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清退出场。 8.若属乙方原因,未按合同工期完成,每拖迟一天将给予 1000 元的罚款 十三、合同变更和解除 1.除法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不得变更、解除本合同。协商未达 成书面协议前,仍执行本合同。 2.乙方将本合同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时,或乙方的施工能力,技术水平满足不了合 同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程验收并结清费用后自动失效。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当事人双 方同意由宁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保密条款 双方对合同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因一方泄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泄密方赔偿 对方经济损失。 十六、补充条款: 1.钻孔(冲击、旋挖)桩有系梁、承台的,从系梁、承台底标高扣除虚桩长度以 2.5 米为限制,超过 2.5 米
桥梁桩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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