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联营协议书范本 篇一: 股东 联营协议书 经人共同集资联营奉节家*火锅店及相关合作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 守: 一、总则 联营企业名称: 重庆 家福*锅奉节店(后期命名最终以工商部门实际注册名称 为准)。 企业住所:重庆市 奉节县 永安镇不夜城一期。 经营范围:火锅、小吃、凉菜、酒水等餐饮服务。 二、出资金额及 股权 构成: 1、本次总投资人民币现金形式投资。若后期品牌调整或装修,其投资额的比 列按各股权比列投资。 2、联营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股权构成: 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股权;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股 权;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股权;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 %股权;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股权;股东:,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占%股权; 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本联营餐厅为 有限合伙企业 ,由联营股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对合伙 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联营餐厅在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股东承担 民事责任 。 3、在执行联营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或员工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 人身伤害 或 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联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联营财产在房屋合同期内不得分割,不得提出退股请求。特殊情况下允许 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 三人,须经其他合伙股东全体同意。 5、联营负责人需保证联营企业正确、正规、正常经营;联营企业帐目需公 开、公正,任何股东有权在任何时候查阅帐目。 6、本店面房租费用为每年元整,具体由 本店面产权所有人按其各占房产的比列对租金不变之约定负责。 四、分工负责 为避免管理混乱,各股东在同意以上条款后特做如下具体分工:股东:,全面负 责该店面的安全经营管理工作,每月工资。股东:,负责店面日常采购和收货管 理,负责采购以及各项单据的审计工作,每月工资元整。 在以上分工范围内,其他股东不直接参与管理,但有权对具体负责的股东发表 意见及建议,意见不一致时由全体联营股东表决。 五、财务制度 1、钱帐分离,设会计、出纳,每月向股东会上交上月财务报表。 2、利润每月分配一次,下月 5 日结清上月账务。股东成员每月召开一至两次 管理及单据审查会。 3、报销单据由效,会计做好凭证。单据(含点菜单)须保留三个月,以备查用。 4、餐厅采购执行菜品、酒水送购制度,各股东定期不定期做好市场调查,监 督到位。 5、火锅底料由 公司 统一配送。 6、各股东在店消费,享受总餐费折优惠;员工消费以总餐费折计(酒水不打折)。 以上情况不再参加店内任何营销活动,并不得加菜。 六、其它约定 1、该店全体股东或被委托人,若在经营期间有者,查证属实后按所获利金额 的 100 倍处罚,情节恶劣者,其股权作废。 2、联营餐厅作为连锁店,必须服从总部统一管理,把其做成精品形象店。 3、联营餐厅的调料必须保密总部配方。 4、未经各股东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开设分店,各股东承诺不私自发或变 相发展连锁分店和技术支持店。若因发展需要,必须由全体股东商议认可后,由 各股东共同出资,方可。以本店名称对外加盟,其收益按股权分配。 七、经营期限 1、本联营餐厅经营期限初定五年,以 租房合同 和品牌经营时间为准。 2、股东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 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全体联营股东表决。 八、解散和清算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可以合伙解散: l、经营期满,合伙股东或房东不再要求延期; 2、经营不善,难以为继; 3、合伙股东一致同意解散; 4、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 ; 5、其它各方认可的原因。 (二)解散清算 l、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合伙股东; 2、清偿后的债务,按比例由各股东个人财产清偿。 九、附则 1、本合作联营协议由全体股东一致制订,生效后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2、经全部股东协商一致,就未尽事宜和以上条款修订、补充合作联营协议。 3、本协议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篇二:联营合同书范文 联营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西宁 市 城中区 金智广告装潢设计中心 地址:西宁市南关街 136 号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西宁格桑*朵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南山路 10 号金翠苑小区 5 号楼 401 室 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西宁市长江路第十三中学家属院号楼楼顶。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户外三面翻广告牌设立及代理广告发布。 第三条合作期限,自 201X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共 10 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 (一)乙方出资办理户外三面翻广告牌的相关手续(城管手续、广告位设立时占 地的所有者的租赁合同)占总投资额的 50%;甲方出资设立三面翻广告牌的设 备(三面翻设备、基础钢结构、射灯、电源)占总投资额的 50%; (二)乙方应在 201X 年 3 月 1 日以前将手续(城管手续、广告位设立时占地的 所有者的租赁合同)办理完毕、甲方应在 201X 年 4 月 15 日以前将三面翻设 备设立完毕。 (三)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 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 盈亏。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按 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以后每年以此类推。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 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甲、乙双方合作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等责任。入伙 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 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 被人民 法院 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 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 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 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 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 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 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及招商,乙方有权监督。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甲方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 3.出售合作的产品(三面翻广告牌)、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作债务; 5.对合作项目(三面翻广告牌)日常的经营成本核算,实报实销; 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 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 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 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 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经营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 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 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 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 债权人 。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乙方或委托第三 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 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 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 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或本合同、法律规定有特别规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如给另一方造成经 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合作意向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 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10 日仍未缴足出资,视为违约。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
61.股东联营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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