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音乐作品演唱者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受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机构; 2.乙方是具有音乐作品演唱经验的表演者; 3.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为电影(电视剧)《 》(暂定名)演唱并录制 音乐作品,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 遵守。 第一条 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1 乙方工作开始的时间按下列第 (1)乙方应于 年 月 种方式确定: 日起开始音乐作品的演唱和录制工作。 (2)甲方第一次向乙方发出工作任务指示之日。 (3)其他: 。 1.2 乙方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音乐制片录制完成,乙方的工作结束。 (2)其他: 。 1.3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音乐作品的词曲书稿和其他演唱与录制作品必需的 资料,乙方的工作包括以下第 项: (1)演唱的音乐包括:□片头音乐/□片尾音乐/□主题音乐/□情绪音乐/ □情境音乐/□人物主题音乐/□同步音乐/□效果音乐/(□甲方指定的其他 ); (2)乙方在音乐作品的演唱中担任□独唱/□对唱/□主唱/□合唱/□伴唱; (3)根据甲方(包括导演)要求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与音乐创作有关的 工作会议; (4)对甲方(包括导演)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对作品予以修改; (5)根据主管部门电影(电视剧)的审查意见、甲方及导演的调整需要 , 适时完善最终定稿音乐作品及音乐效果。 (6)其他: 1.4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应自乙方录制音乐作品之日起 日内提出 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提出修改通知,乙方应自收到该修改通知之 日起 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演唱和录制。甲方的修改不得超过 次, 如乙方经 次修改,甲方仍不满意,乙方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乙方工作视为结 束。 1.5 甲方联系人 ,负责保持与乙方的工作沟通和协调、向乙方提供音 乐作品的词曲书稿和其他演唱与录制作品必需的资料、对乙方录制的音乐作品 提出修改、确认等审核意见。 第二条 酬金及支付方式 2.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酬金人民币 2.2 酬金按照以下方式分 元整)。 期支付: (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大写: 元(大写: 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 元整)。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按照本合同 1.1 款的约 定开始工作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自结束工作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其他: 。 2.3 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乙方收款后须向甲方出具收款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收条、收据、发票等。 2.4 关于税费 2.4.1 前述酬金及分红均为□税前/□税后。 2.4.2 前款约定为税后的,甲方应代乙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并 向乙方提供缴税发票。 第三条 制作要求和标准 3.1 片头音乐: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他 曲: 配乐: ) 风格: 时长: 3.2 片尾音乐: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他 ) 曲: 配乐: 风格: 时长: 3.3 主题音乐: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他 ) 曲: 配乐: 风格: 时长: 3.4 同步音乐: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他 曲: 配乐: 风格: 时长: ) 3.5 效果音乐: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他 ) 曲: 配乐: 风格: 时长: 3.6 甲方指定的其他音乐:名称/词(□中文普通话/□粤语/□英语/□其 他 ) 曲: 配乐: 风格: 时长: 第四条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4.1 乙方作为表演者享有的权利的归属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著作权由乙方享有,但甲方享有将乙方录制的作品用于电影(电视 剧)、相关衍生产品、宣传片、预告片以及其他宣传活动的权利,且甲方无须 另行支付酬金。 (2)署名权由乙方享有,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 (3)其他: 4.2 如果甲乙双方选择按照第 4.1 款第(1)项的方式确定权利的归属 甲方需要以本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另行签署书 面合同。如果甲乙双方选择按照第 4.1 款第(2)项的方式确定剧本著作权归 属,则甲方享有电影(电视剧)全部音乐以及乙方演唱音乐的完整版权,以及 电影(电视剧)音乐之 CD、卡拉 OK、DVD、VCD、其他音视频流媒体等产 品及其他载体的全世界范围之出版权音乐的版权及其收益权,甲方可以在各类 节目、任何载体上使用或者改编该作品,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在不与本合同 约定相冲突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无偿使用其为本片创作的音乐内容。 4.3 根据第 4.1 款所确定的著作权归属方式,甲方所取得的摄制权的范 围仅限于:电影/电视剧,甲方依法享有摄制完成的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 4.4 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依法享有在电影(电视剧)及 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4.5 为宣传、推广电影(电视剧)的需要,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 者、发行者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 4.6 甲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电视剧)获得国家级奖项(含国际奖项)的, 甲方承诺在获奖之日起 日内给予乙方奖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4.7 甲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电视剧)获得与乙方有关的相关单项奖的,乙 方有权单独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及奖金。 第五条 保证与承诺 5.1 双方保证:如果一方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陈述存在任何虚假或不真实 或如果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保证,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一方应向 受损失方承担违约责任,视情节之严重程度,相对方享有要求解约、索赔以及 要求承担定金、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5.2 甲方保证和承诺 5.2.1 甲方保证:甲方系经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电影(电视剧)制片 单位。 5.2.2 甲方保证:已(将)取得下列证照: 择) ①《摄制电影许可证》、 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证)》、 (根据下列序号选 ③《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④《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证)》(如已取得甲证,则无需另行申请乙 证。) 上述证照如果甲方已经取得,则甲方保证在有效期内;未取得的则应在本 合同签订之日后 (时间)取得。 5.3 乙方保证和承诺 5.3.1 乙方保证: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 务。 5.3.2 未经甲方或甲方指定联系人的书面授权,除本合同约定的演唱和 录制工作之外,乙方不得在其他场合演唱该音乐作品。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6.1 甲方享有音乐作品的最终修改权,如对作品持有异议,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按照甲方的意见进行修改。 6.2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在电影(电视剧)中使用乙方演唱、录制的音乐作 品,但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三条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履行合同义务的,甲 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酬金。 6.3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到指定地点工作,甲方应承担乙方的住宿、饮食及 往返交通费用。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1。 6.4 为宣传、推广电影(电视剧)的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影 (电视剧)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须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 如果该类活动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期限之后,乙方仍应积极参与和配 合。 6.5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 应向乙方支付税前(税后)人民币 元(大写: 次;否则,每超过一次 元整),乙方亦有权拒绝 甲方的要求。 6.6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宣传活动,应承担乙方的住宿、饮食及往返交通费 用。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1。 6.7 甲方未按照第 6.3 和 6.6 款规定的标准向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 乙方有权按照该款规定的标准自行安排并先行垫付,甲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 票据予以报销; 6.8 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电影(电视剧)中采用乙方的音乐作品,甲方 仍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7.1 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乙方应专职为甲方工作,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签署类似工作性质的合同。 7.2 乙方在工作期间内应接受甲方合理指导和建议,及时、勤勉、经济、 高效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但甲方的指导和管理行为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 工作或违反行业惯例。 7.3 乙方应当保持和甲方的沟通、联系,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 或违反行业惯例。 7.4 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作品要求和标准,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擅自更改。 7.5 乙方应保证其原创的音乐作品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以及其 他合法权益,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 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酬金 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 (2)如果乙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 尚未支付的酬金; (3)乙方依据第 10.4 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尚未 支付的酬金; (4)其他: 。 8.2 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完成工作的, 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如果甲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甲方根据第 10.3 款第(1)、(2)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其它变更,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 做出。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及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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