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话机购销协议 甲方(需方): 证件类型及编码: 乙方(供方): 证件类型及编码: 鉴于: 甲方:是 指定的服务供应商。 乙方:是 代理机型的生产厂家指定的供货商。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的终端销售特订立如下协议, 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 终止日期: 年 月 日。 二、合作方式、双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间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提货计划保证充足的货源,并负责 向甲方提供本次活动的所需货源。 2.乙方须按照国家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为甲 方提供售后服务。 3.乙方代理终端产品退出 公司活动,由甲方在本省区域内对尾货进行处 理,或由甲乙双方与 公司协商尾货处理方式。 4.甲方根据实际提货量与乙方进行现款方式结算。 三、产品订货及目标任务量 1.甲方在销售周期内,目标完成以下产品的提货量,并根据销售计划,向 乙方订货。 协议终端型号: 销售周期: 2.产品订货:甲乙双方每月 目标提货量: (部) 日之前共同协商确定次月分周的提货计划, 提货计划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可更改。 3.产品订单:甲方使用附件一格式的订货单,以传真形式或扫描件邮件方 式向乙方订货,订单经指定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方为有效。 4.乙方收到甲方书面订货单和款项后,开始履行合同。 5.乙方承诺,在甲方下达书面订货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将货 物送至指定的收货地点与指定接收人。乙方如不能按时或按数发货,则必须在 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与 公司及时沟通。因乙 方交货不及时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交货与验货 1.交货时间与地点详见甲方的订货单。 2.货运方式及运输费用: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发货至甲方指定省内唯一地点:此时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前往乙方指定地点自提:此时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提供的产品抵达指定的交货地点需双方现场开箱清点检验,并由双 方在收货清单(由乙方提供)上签字,以此作为双方确定责任的依据。并在收 货后的 个工作日内以乙方指定的方式签收确认。 4.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的《提收货授权委托书》。甲方签收的人员及印章 必须与订单提货人或授权委托书的签收模式相同。 5.乙方务必保存好订货单和货物签收单,以作为与甲方对账和结算的依据。 6.收货验货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7.开箱时,如产品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产品短缺或损伤,甲方向乙方 提供书面物流事故报告,乙方复核后应根据该货损货差证明按照甲方要求的方 式负责补足或更换,补齐、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 日内运达指 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标的物的所有权自甲方验收确认,双方在货物签收单上签字,同时甲方 须以乙方指定方式正确录入到货信息后转移至甲方,标的物的损毁与遗失风险 一并转移。 9.在乙方向甲方交货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本批所供终端电子版的 IMEI 号, 并确保同实际交付的终端 IMEI 号相同。 五、 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现款的方式进行结算,乙方收到甲方电汇货款后发 货。 2.乙方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乙方于每月 日前按甲方当期(截止每月 日)到货确认数量给甲方开具 并寄送 %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甲方需要乙方传真增值税发票时,乙方 有义务配合完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如期、如数给出增值税发票而影响了甲方 财务的正常的税款抵扣或报税工作,由此造成的甲方费用或损失由乙方全权负 责并赔偿。 3.甲方开票信息 购货单位: 地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 账号: 4.如甲方按订单支付了货款,乙方未按相应订单完全发货,形成甲方在乙 方的预付账款,甲方可使用预付账款冲抵后续订单的采购货款,如在 日内无法冲抵后续货款,乙方应在前述期满后 个工作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汇款的形式 将预付账款退回至甲方指定账户。 5.如果乙方实行返利、销售奖励或调价等销售激励方式,那么乙方必须在 每月 日前确认截止上个月的返利、销售奖励或调价差等销售激励款,如乙方 逾期确认,则甲方视同乙方认可甲方提交的金额,在甲方应付款中直接扣除。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返利、销售奖励或调价差等销售激励款的书面确认单后,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寄送乙 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单后 个工作日内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寄送甲方。 6.甲、乙双方有义务相互配合在每月 日之前完成上月的账目核对,甲方 首先发起对账,乙方及时核对,对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保价、返利、退 货、结算等内容,对账单须经双方签章确认。如因甲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 成对账,乙方有权拒绝继续供货,由此造成的移动处罚和其他后果均由甲方承 担,如因乙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账,甲方有权拒绝后续提货,直到乙 方配合完成对账,由此造成的处罚和其他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财务对账,由乙 方财务部门负责并签字确认加盖财务专用章;业务对账,由乙方市场营销部门 签章确认。 7.结算价格:甲乙双方间的采购单价如下: 协议终端型号: 供货价人民币(大写): (¥ 元)元/台 8.零售价格:甲乙双方间的约定的零售价格和合约价格如下: 协议终端型号: 实体零售价格人民币(大写): 合约价格人民币(大写): (¥ (¥ 元)元/台 元)元/台 9.终端配置:按乙方提供的配置。 10.对于乙方已接收的甲方退货,退货款应在甲方退货给乙方,并向乙方提 供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之日的 个工作日 内打到甲方指定账户或冲抵货款(退货款结算方式由甲方选择,但应在退货时同 时向乙方提交书面通知),逾期每日按应退货款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但不超过应退款项的 %。乙方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寄送甲方。 六、激励方式 1.乙方将根据市场客观情况,给予甲方提货达量奖: 具体标准如下表: 机型: 提货奖励条件: 乙方支付甲方的奖励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甲方所获得的提货或销售奖励等产生的款项,乙方将在次月初以《折让 确认书》的形式发给甲方,甲方在确认书上盖章且将原件在当月寄送给乙方后 生效。确认书生效后,甲方即可以冲减货款方式抵扣;否则乙方视同甲方自动 放弃款项而不予支付。提货或销售奖励款的发票开具方式同价保。 3.价保方式: (1)乙方提供的终端产品 降价时,主动向甲方发出价保通知,对甲方 提货的产品进行价格保护。 (2)价保产品数量确定: 产品乙方按照甲方提货量提供 周的提货价 保,价保数量根据乙方的发货时间确认。 (3)价保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七、销售支持 1.乙方向甲方提供各 晚于 年 月 日。 2.乙方不提供样机。 台机模。机模随第一批采购产品发货,到货时间不 3.乙方不提供宣传信息,不统一提供宣传设计模板。 八、售后条款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手机等商品是符合国家及厂家标准的合法产品, 并且是由厂家指定在中国大陆有权销售的,符合国家《移动电话机商品维修更 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如提供的产品被政府部门查处 或引起投诉的,所有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进一步追讨损失的 权利。 2.乙方确保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列明售后服务地点、联系人、标准以及具 体业务操作流程。 3.乙方不向甲方提供备机。 4.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协调终端厂商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型号的终端承担 售后换新的责任,并协调终端厂商做好售后维修,确保甲方售后服务无损失。 其中,对于 公司客户提出的特殊售后服务要求,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完成, 因配合不力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自收到甲方提供的售后机器之日起,按以下时效要求提供售后服务: 服务项目 通常时限 最长时限 开箱损换机 天 天 七天退机换机 天 天 十五天内换机 天 天 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 备注 若超过最长时效仍未换回 机器,甲方有权按当时采 购价格予以退货 公司对甲方进行有关售后服务方面的处罚时,处罚 金额需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向 公司反映停止采购有售后问题的机型。 7.对于乙方因市场、厂家或 公司等原因,不再向甲方供应某个型号终端 时,乙方仍需向甲方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确保该型号终端产品的售后服务保证 期为 年。在保证期内,如果有该型号终端出现售后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导致甲方被客户投诉至政府部门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处理 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相应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追讨赔偿的权利。 九、尾货处理 1.尾货的确认: 乙方供货机型退出 公司活动后,甲方及移动或其他移动指定渠道仍未实 现终端销售的库存机器(不含在厂家客服中心等待换新的售后机器),即为尾 货。 2.原则上乙方不接受甲方的尾货退货,由甲方在自身负责的区域内对尾货 进行处理,或由甲乙双方与 公司协商尾货处理方式。 3.售后服务涉及尾货的处理 如果因厂家售后责任导致超期仍不能换新机的,由厂家授权服务点出具证 明,甲方必须在厂家售后换新返还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4.尾货退货验货 (1)退货以厂家授权服务点出具的证明为准进行验货,由双方共同确认。 (2)乙方必须在甲方退货时,进行现场验货,并提供验货报告,报告内 容包含但不限于:退货产品数量,以及每一台产品的 IMEI 及不良项目明细。如 乙方不能在交货当时提供验货报告的,甲方视同乙方按合格品签收入库,乙方 需按签收数量减少货款或补齐发货。注:退货和交货为两个时间点,交货时间 滞后于退货时间。 (3)验货报告需交货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乙方公章方为有效。 5.退货货款核算 (1)退货单价以最后一单甲方提货价格(扣除返利)为准 (2)退货款=退货数量×退货单价 十、其他约定事宜 1.销售管理:甲方必须承诺仅提供给自有门店或者互联网商城进行零售, 不能进行二次分销,不能出现串货行为。 2.价格管理: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制定的价格体系开展零售,不得恶意扰乱 价格体系,不得超出乙方约定零售价格浮动区间进行销售活动。 3.销售信息提供:甲方应当以日为周期向乙方提供终端销售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各级渠道库存量(含移动渠道和社会渠道),零售完成量(含移动渠道 和社会渠道)。 4.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框架协 议与之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条款如有冲突,以最新的补充协议约定条款为准。 十一、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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