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 供方: 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等 。 注:1、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货物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 服务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货物伴随服务的费用,和 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2、必须注明计量货币币种,未注明者即视为人民币。若约定使用外汇必 须事先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且在本合同中应当注明批准文件文号,该 1 外汇价格须按照批准文件内容并注明是按照固定汇率或是按照本合同需方付款 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二、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供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出具 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该文件仅证明已按现状收到若干具体单位数量的货物。 需方指定货物交接地点: 的使用场所内,需方指定的签字收货人: 。 此外: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追加、更换、补充的货物 (含零件、部件、配 件)的风险自货物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时转移。为此供方须与有良好 信誉记录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负担并实际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交付需 方且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取得有效的保险。否则供方仍应承担货物在交付需 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除非货损是由于需方明显不当的作为 所直接引起的,但该作为不包括验收的行为。 三、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等事项按照下列约定 1、验收标准:货物须同时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 2 (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应当随 箱的技术资料; (2)报价要约中涉及质量、技术、服务、鉴定、检验及验收的全部相关 内容或其所指引的内容; (3)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或等于 %。 2、对于一般不需经过开机运行即可进行验收的货物: (1)货到后 天内,双方根据所到货物实际情形确定验收所需工作日并记 载于验收记录文件中,由双方签字认可。 (2)验收所需工作日确定后的 天内双方包括各自根据需要所聘请的检验 机构、检验专家开始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在所确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若未能按 双方计划完成则应当在专家所确定的延长期间内完成,但该延长期间除非双方 一致认为必要外最多不得超过双方原定工作日的一倍,否则应视为验收合格。 (3)若双方对验收所需工作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未适当地配合另 一方共同完成验收,则除非存在合理的并可以证实的原因或验收所依赖的客观 条件不足,验收最迟应当在货到后 天内完成或应当被视为完成。 3 (4)由于供方原因导致不能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若需方仍需 要该批次货物的,除验收及付款期限应当顺延外,供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 定的延期交货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若需方不再需要该批次货物的,除退货外, 供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交货义务的全部违约及赔偿 责任。 3、对大型或复杂货物或需经试车、运行的货物:应经过至少 1 至 3 个月 的(本项目选择 个月)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运行期方可以完成最终验收。该 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 它质量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招标文件的要求,供方应当严格按照需方 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止。 4、开箱检验时双方皆应派员参加,验收后并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 收期限)结束之日起 日内对合格货物签署无异议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 心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电子验收单》);对显而易见不合格的货物应在 《电子验收单》上加注表示货物不合格的文字或符号,或者以其它书面异议方 式提出异议,均为有效异议,但该类异议应最迟于验收期限 (含延长的验收期 4 限)结束之日起 日内提出,否则除非供方未在接到需方异议之日起 日内提出 书面反对意见,均应当视为无效异议。 5、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 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需方有权拒绝接收或决定暂时收取 该批次货物,双方或单方应当在发现后及时记录并最迟在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 收期限)结束之日起 日内签署书面证明并送达给对方一份,供方应按照该证明 将需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在送达证明之日起 日内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合 同前述各条款规定交付及验收。 6、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全部中文版本是清晰的、正确的、 完整的。如发现缺失,供方应在需方送达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 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规定交付及验收。 7、对于季节性使用的货物在第一个完整的使用季节且不少于 天的期限内, 或对于非季节性使用的货物在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 日内,若需方经进一步检 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 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 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 5 证期内(下称“B 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 6 个月内(下称“C 情形”)证实 货物及/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 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 后需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其中:对属于 A 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 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 B 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 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 C 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 低于需更换货物成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需方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至 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收 到需方通知后 日内免费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规定交付及验收。 8、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供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供方原因所引起涉 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相关 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 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供方承担。 6 9、需方应将电子验收单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需方执行了政府采购的凭 证。 四、质量标准及保修 1、供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皆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正品合格产品,且承诺为需 方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 2002 年联合发布的 24 号令)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且若该货物在投标货物生产 厂商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具有标准配置和服务的,供方为需方提供的产品 及服务符合或高于其标准。 2、供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 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 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 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 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 翻译的中文文本。 7 3、供方保证提供给需方的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 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需方的各项使用目的 或在采购时提出的各项需要。 4、货物的保修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它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 最终验收并由需方签署了货物最终验收单之日起算。特别约定对大型或复杂货 物或需经整套试车、整套运行的货物,该类包退、免费包换、免费包修、负责 保修等期限,应当在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约定使用寿命、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期 限或行业认可的平均使用寿命、国家部委以上文件所规定的强制适用的期限等 不同的期限中,自动适用其中最长的期限。若各方对该类期限不能达成一致的 确认则应当通过本合同中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裁决出相关期限。 5、如因需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需 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供方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但供方应 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由此引起的合理费用由 需方负担。 8 6、如因供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 误,或供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 技术性能,供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更换或修理,使货物运行指标和 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若因软件或硬件缺陷 导致或引起需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供 方承担。 7、在合同货物保修期内或在应当由供方负责的其他情况下,若由于供方 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货物不得不停止使用,货物保修期应依照停止 使用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应负责赔偿。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采用需方直接支付方式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并由双方签署《电子验收单》后 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采用财政集中支付方式的应当遵从财政部规定付款。 供应商开户行名称: 其它: ,账号: 。 。 9 1、供方在收到需方每一批付款的同时,应向需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商业发 票。 2、如供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需方 在书面通知供方后,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额款项。 六、违约责任 1、若供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 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 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直接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 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 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 换及/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 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 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相应顺延或重新起算。 10 (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需方因此 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由供方承担需方因此所 遭受的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4)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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